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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骑摩托出门买个菜 被连扣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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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2-22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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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9-3-17 18:53:39 | |阅读模式
    作者:今日头条
    重报移动传媒10月30日讯 10月26日下午,家住重庆市渝北区的男子刘某,下班后骑摩托载着媳妇去菜市场买菜,没想到半路被交巡警拦下,其驾照被连扣27分。这是怎么回事呢?

    重庆一男子骑摩托出门买个菜 被连扣27分-1.jpg



    10月26日下午16点钟,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队两路大队民警正在辖区双凤路巡逻执勤,发现一名20多岁的男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在双凤路上狂奔,车上还载了一名同样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年轻女子。民警立刻上前将该车拦停。

    民警要求该男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可是,该男子自称没有驾照,也没有行驶证。根据该男子提供的身份信息,民警查证到,该男子名叫刘某,今年21岁,持有C1驾照,还在实习期,确实没有摩托车驾照。

    原来,刘某在两江新区某公司上班。他的小车驾照是今年4月份才考取的,还在实习期内。当天下午下班后,就开着父亲刚买的摩托车,和女朋友一起去渝北区大菜市场买菜,准备周末在家里好好招待一帮朋友。两人觉得就在住家附近买菜,路途不远,所以,两人连安全头盔都没有戴。没想到,他俩骑车出门不到300多米,就被民警查获。

    刘某明知道持有小车驾照,不能驾驶摩托车。但觉得离家近,不会有安全问题,不会被交巡警查获违法行为,便以快速方便、来去自由为借口,随便就骑着摩托车上了公路,结果被交巡警查获。

    刘某涉嫌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等四项违法行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对刘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给予记12分、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其驾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记12分、罚款200元并扣留机动车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对其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头盔的违法行为给予记2分、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对其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记1分、罚款50元的处罚。刘某总共被处以记27分、罚款850元、暂扣摩托车的处罚。同时,刘某的妻子李某由于乘坐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也被处以罚款50元、不记分的处罚。

    刘某由于其小车驾照还在实习期内被记满12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其持有的实习期小车驾照将被直接注销。

    民警在此提醒广大新手驾驶员,驾车出行,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很重要,希望广大新手驾驶员在日常出行时,不但要练习好驾驶技术,更要学好交通法律法规,做好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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