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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赣榆发生一起车祸 男子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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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18:43:42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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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赣榆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会同墩尚派出所网上网下协同作战,快速抓获一名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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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明,2018年4月18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赵某(男,35岁,赣榆区青口镇人)为博取大众眼球,利用其手机以用户名“AA中川车务”登录微信客户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一车祸现场视频至其微信朋友圈,并在回复中虚构事发地为“中国赣榆沙河”,恶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迷惑公众,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赵某到案后,主动承认了错误,如实供述了其通过微信编造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

目前,违法行为人赵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警方提醒广大网民和网络运营者,要提高对网络社会的认知,建立互联网思维和行为方式,在使用微信等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勿随意相信、转发或编造未经核实的信息或视频,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健康的网络环境。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虚构事实、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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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犯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via:平安赣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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