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001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53|回复: 0

致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董开军院长一封公开信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23 18:22:46 | |阅读模式
  尊敬的董院长:
  您好!
  因本人与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16)青01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7年3月8日本人收到青海省高院(2017)青民申4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鉴于本案案情复杂,为了查明事实,体现司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人根据《民诉法》规定,向省高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的立案审查举行听证会。我方拟邀请两名律师(法学专家)、部分媒体记者参加此次听证会。3月22日,青海省高院一位法官电话通知本人称,收到了本人《举行听证申请书》但法院将不举行听证会。
  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民事案件当事人再审申诉权。对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受理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后,可以做出立案或不立案裁定。同时,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再审听证申请。
  再审听证,是由立案听证法官等人员组成合议庭,在调卷审查的基础上,由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围绕申诉人提出的原终审裁判错误的主要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认为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以书面通知驳回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依法制作再审裁定书,并移交审监庭再审。
  实行听证,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解决“暗箱操作”问题;二是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当面摆事实、讲道理;有利于让当事人充分依法行使各项权利,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由于,法院对再审申请,经常采用书面的、不公开的、单方面的审核方式。从立案庭受理到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整个审查过程当事人均无法参与,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剥夺了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给“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影响了司法公正。最后的裁定书往往高度概括,用语含糊,对关键问题避而不淡或闪烁其词,再审立案审查难以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鉴于上述原因,本人再次强烈请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立案审查中举行听证,以体现司法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
  本人以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本案举行再审立案审查听证会,天塌不下来!
  程海涛
  2017年3月23日
  附:
  西宁李海龙律师主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底气何来?
  李海龙,何许人也?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17年3月22日上午九时,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程海涛诉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人事争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杨萍审判长当庭询问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委托代理人李海龙律师:“你方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与程海涛另外一起诉讼)案件,省高院是否已经立案再审?如果高院再审,本案将中止审理。”
  李海龙回答称,省高院已经立案再审,只是对方(本案原告)还没收到通知而已。
  (以上有法庭监控录像为证)
  李海龙律师此言一出,语惊四座。
  尤其是做为本案原告、再审被申请人的我,更是大为惊讶!
  因为就在前一天,青海省高院立案二庭的法官还和本人通过电话,称高院已经收到本人关于举行再审立案审查听证会的申请书,表示高院将不举行听证会了,只是让本人将相关法律意见尽快邮寄过去。这说明该案还在立案审查阶段。
  为何李海龙律师能神机妙算、先知先觉,早已经知道省高院决定立案再审了呢?本人不得不佩服李海龙的神通广大。
  李海龙大胆断言“省高院已经立案再审”,其底气何来?本人猜想,不排除有以下两种可能。
  其一,李海龙或其主家——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已经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某领导相互勾结、或与立案庭的个别法官相互勾结,花钱打通了关节。高院司法内部或存在腐败,导致出现“司法黑哨”。
  其二,李海龙律师当庭信口开河,撒谎,蒙骗城西区法院一审的审判长杨萍法官。
  事实上,此前,已经多次出现了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青海省地勘局)委托律师干扰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办案情况。
  2015年8月,本人程海涛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原青海省地质二队《关于程海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无效。
  2016年3月8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庭审完,青海省地勘局的代理律师恶意串通该案承办法官罗某,使罗某照搬照抄、采纳其未经庭审辩论、事后追加的两点代理意见,写进西宁城西法院(2016)青0104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并以此为由,判我方败诉。另外,该判决书还出现21处文字性错误,错字连篇,引起媒体关注,各大网站予以报道。据悉,后来经过我方投诉,此事被青海省法院系统通报。
  后来我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5日,西宁市中级法院作出(2016)青01民终507号民事判决,确认原青海省地质二队《关于程海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无效。
  2016年12月,本人针对劳动报酬问题,第二次将青海省地勘局起诉至西宁市城西区法院。
  2017年1月17日,城西法院下达(2017)青0104民初179号传票,定于2017年3月1日上午九时开庭审理此案。
  但是在青海省地勘局的代理律师干预、运作下,城西法院第二次下达传票,将开庭日期推迟到3月22日上午九时。
  我们接到第二次变更开庭日期传票后,马上预料到,是对方不择手段干扰法院办案,指使西宁市城西法院拖延开庭日期。对方企图推翻(2016)青01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为第一个案件翻案,遂动用关系向青海省高院申请再审,以达到中止第二个案件审理目的。
  果然不出所料,2017年3月8日,本人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申4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从城西区法院推迟开庭审理,到青海省高院的《再审应诉通知书》及时下达,这究竟是巧合,还是预谋?
  青海省高院、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和青海省地勘局律师之间密切配合互动,这需要多么大的时间精准!而且还都名正言顺“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不得不为三方的高水平点赞!
  一个财力十足正厅级单位和其代理律师,干扰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办案,司空见惯,本人已经领教过。只是,这一次,青海省地勘局和其代理律师的权贵之手竟然伸到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这让我一个普通老百姓感到很恐惧。司法界的水,真的很深!
  中国治理司法腐败,任重而道远。(程海涛)

QQ|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山东001在线 ( ICP11027147 )

GMT+8, 2024-3-28 18:29 , Processed in 0.056289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