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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异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熟公、检、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疯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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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14:45:39 | |阅读模式
受害人一:程素光,东台市政协常委,东台浙江商会会长
异议申请人:程靖,受害人程素光家属,联系电话:15189393333
受害人二:陈桂荣,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主任
异议申请人:陈平,受害人陈桂荣家属,联系电话:15851021188
受害人三:狄龙宝,东台市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
异议申请人:蔡平,受害人狄龙宝家属,联系电话:15996295818
受害人四:唐春光,个体经营者
异议申请人:孙小丽,受害人家属,联系电话:15851035666
受害人五:王继,东台市中江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异议申请人:王筱蓉,受害人家属,13505110888
异议申请人(受害人六):孟信东,东台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8962050000
异议申请人(受害人七):方亚时,个体经营者,联系电话:15949107770
异议申请事项: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审理的(二审)程素光妨害作证罪、陈桂荣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公、检、法三机关管辖;
2、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干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项申请依法监督,让公平、正义回归本案的诉讼程序。
事实和理由:
2013620日,江苏省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作出《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11条:“查办虚假诉讼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由受理该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管辖;涉及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问题的,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办理。”从同年815日起,常熟市公、检、法、三机关部分人员在常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崇华的直接组织、指挥下,对持有至今仍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中院民事判决的原告及被告代理律师,以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受害人一程素光、受害人二陈桂荣实施拘捕、起诉、审判;同时,对受害人四唐春光、受害人五王继实施网上追逃;甚至,将受害人三狄龙宝、受害人六孟信东、受害人七方亚时以拘捕刑讯逼供的手段取证。在此期间,常熟市公、检、法三机关部分人员对受害人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提出管辖异议置之不理。其目的路人皆知,就是为了捞取钱财,在常熟本地他们可以一手遮天,以权压法,大玩法律游戏,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来掩饰自己的渎职犯罪。常熟市人民法院在201410月作出不公正判决,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受害人一程素光有期徒刑16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受害人二陈桂荣有期徒刑15个月。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2015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两受害人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和自行回避的申请,并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苏州地区以外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但是,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以“四机关联合发文只能作为参照”为由,要求庭审继续进行。二审合议庭采纳的公诉人的意见,强行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七受害人“犯罪”行为地、被告人居住地均不在苏州、常熟地区。七受害人所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具体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所谓的侵害行为是七受害人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活动。常熟市公、检、法、三机关部分人员将受害人陈桂荣履行律师职责,向看守所在押人员孙小华送达诉讼文书副本和核实证据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是“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地方保护主义。
    综上,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下列四个问题予以监督,并给异议申请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答复:
    1.江苏省公、检、法、司四机关作出的《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第11条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常熟法院、苏州中院是否可以不遵照执行?
    2.在“依法治国”、“上规矩”、“将权力关在制度笼子里”的今天,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是否能够以权代法(规)、以权压法(规)、作出与《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第11条相违背的决定?
   3.我们多次向省高院反映常熟公、检、法对我们亲人刑事迫害的控诉,为什么没有任何回复?
    4.常熟公、检、法三机关为推翻至今仍生效盐城中民事判,达到常熟地方保护主义目的,从20138月起至今,利用各种手段对我们亲人刑事迫害的7个案件中,其中:3个案件已被认定为冤假错案,2个案件进入苏州中院的二审程序,2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还在被网上追逃。对这7个案件,我们的亲属受害人为能得到“公平、正义”诉讼程序的保障,无数次要求按照《刑诉法》及《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民事案件(即所谓虚假诉讼)一审盐城中院所在地的公、检、法管辖,为什么苏州中院、常熟法院“不上规矩”,强行推进刑事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江苏省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作出《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至受理民事案件的一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公、检、法三机关管辖,让“公平、正义”回归本案的诉讼程序。
恳请采信异议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程靖、陈平、蔡平、孙小丽、王筱蓉、孟信东、方亚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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